发文标题: | 关于铁路建设用地有关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 |
发文文号: | 国税函[1999]537号 |
发文部门: | 国税总局 |
录入时间: | 2006-7-18 17:06:13 |
实施时间: | 1999-9-1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契税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所属区域: | 全国 |
阅读人数: | 0 |
发文内容: | 贵州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铁路建设用地有关耕地占用税问题的请示》(黔财农税字[1999]1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铁道部等六部(委、行、局)《关于“七五”期间铁道部对国家承包的各项政策暂继续执行的通知》(铁财[1991]10号)中没有涉及耕地占用税问题。 二、根据财政部1987年《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调[87]财农字第206号)和1991年《关于对铁路线路以外用地恢复征收耕地占用税的通知》([91]财农税字第3号)规定,铁道部经济承包范围以内的铁路建设用地,“七五”期间免缴耕地占用税,从1991年1月1日起恢复征税。 1999年8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