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关于广百新翼公司产权分割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 |
发文文号: | 财税[2005]26号 |
发文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 |
录入时间: | 2006-7-18 16:59:08 |
实施时间: | 2005-2-8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契税 |
所属行业: | 特定单位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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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 广东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广百新翼产权分割涉及契税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粤财法[2004]12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广州市西湖商业公司(简称西湖公司)、广州粤泰实业有限公司(简称粤泰公司)、广州市天宏基房地产开发公司(简称天宏基公司)三方成立广州市广百新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广百新翼公司),已开发的房地产权属,属于新公司所有。如广百新翼公司将名下的房地产过户到西湖商业公司和天宏基公司,房地产产权承受方应依法缴纳契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