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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关于在港澳地区销售广东境内房屋契税征收问题的答复函
发文文号: [93]财农税字第37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录入时间: 2006-7-18 15:51:37
实施时间: 1993-6-16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契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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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关于在港澳地区销售广东境内房屋契税征收问题的答复函

 (93)财农税字第37号


广东省财政厅:
  你厅粤财农税字〔1993〕13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在港澳地区销售广东境内的房屋,房屋产权承受人应直接向房产所在地的财
政机关缴纳契税。办理完纳契税手续后,发给房屋产权证。
  二、对用外币购置房产的,契税可以直接征收外币,税款收入结汇后解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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