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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关于“集资”建房契税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92]财农税字第55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录入时间: 2006-7-18 15:50:09
实施时间: 1992-10-24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契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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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关于“集资”建房契税问题的复函

 (92)财农税字第55号


长春市财政局:
  你局长财农税字〔1992〕318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92〕财农税字第32号文件规定精神,对以“集资”建房形式取得房
屋所有权的职工个人是否征免契税的问题,我部在〔92〕财农税字第41号文件中又作
了具体规定,凡已按我部〔92〕财农税字第 1号文件规定征收缴库契税款原则上不予
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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