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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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关于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复函
发文文号: [92]财农税字第42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录入时间: 2006-7-18 15:49:35
实施时间: 1992-8-3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契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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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关于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复函

(92)财农税字第42号


福建省财政厅:
  你厅〔92〕闽财农税字第 033号《关于福清市融西新村没有签订契约的商品房买
卖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福清市融信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融西新村出售商品房所开具《房地产经营统一发
票》,在交付使用时与买主签订的《房屋验收交接记录表》、《购房证明书》应视为
房产转移契约。产权承受人应在产权变动三个月内办理报税手续,缴纳契税。对逾期
不缴纳契税及隐匿不报者,按照契税条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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