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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关于“集资”建房契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92]财农税字第41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录入时间: 2006-7-18 15:49:00
实施时间: 1992-8-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契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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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关于“集资”建房契税问题的批复

 (92)财农税字第41号


辽宁、吉林省财政厅:
  有关契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行政、企事业单位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建房,房屋产权归出资职工所有,
可以按照我部〔92〕财农税字32号文件规定精神,免征契税。不符含上述条件的,仍
应照章征收契税。
  二、房地产公司以及其他房产经营开发单位或个人,以“集资”方式建房,其房
屋产权属个人所有,均照章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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