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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关于单位集资建房征收契税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92]财农税字第1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录入时间: 2006-7-18 15:47:50
实施时间: 1992-1-9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契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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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关于单位集资建房征收契税问题的复函

  (92)财农税字第1号


四川省财政厅:
  你厅〔91〕2690号《关于集资建房征收契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国办发〔1991〕73号文件精神和我部〔90〕财农税字第83号文件规定,
对经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行政、企事业单位以预收售房款的方式“集资”建房,
其房屋产权属于出资者个人所有,实际构成买房行为,应依法征收契税。
  二、契税清理,为查明产权,杜绝漏税,须追验上手契,如为白契,应照章补税
。追验范围,原则上以一手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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