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关于对外国企业、外国人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征收契税的通知 |
发文文号: | [91]财农税字第5号 |
发文部门: | 财政部 |
录入时间: | 2006-7-18 15:47:18 |
实施时间: | 1991-1-23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契税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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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 关于对外国企业、外国人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征收契税的通知 (91)财农税字第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 根据建设部《关于外国人私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外国人可在我国依法取得 房屋所有权。为保护外国企业和外国人(包括外籍华人)在我国购置房产的合法权益 ,并便利其出让、转移,现对外国企业、外国人及华侨、港、澳、台同胞购置房产有 关契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外国企业和外国人,应依法变纳契税,其税率按《契税 暂行条例》规定,即6%执行。 二、华侨、港、澳、台同胞用侨汇(或外汇)购买房屋,给予减半征收契税的优 惠。 财政部1963年11月6日〔63〕财农申字第797号文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