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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关于对外国企业、外国人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征收契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 [91]财农税字第5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录入时间: 2006-7-18 15:47:18
实施时间: 1991-1-23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契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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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关于对外国企业、外国人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征收契税的通知

(91)财农税字第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
  根据建设部《关于外国人私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外国人可在我国依法取得
房屋所有权。为保护外国企业和外国人(包括外籍华人)在我国购置房产的合法权益
,并便利其出让、转移,现对外国企业、外国人及华侨、港、澳、台同胞购置房产有
关契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外国企业和外国人,应依法变纳契税,其税率按《契税
暂行条例》规定,即6%执行。
  二、华侨、港、澳、台同胞用侨汇(或外汇)购买房屋,给予减半征收契税的优
惠。
  财政部1963年11月6日〔63〕财农申字第797号文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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