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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关于对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企业购买房产征收契税的复函
发文文号: [91]财农税字第44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录入时间: 2006-7-18 15:46:43
实施时间: 1991-8-15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契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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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关于对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企业购买房产征收契税的复函

  (91)财农税字第44号


福建省财政厅:
  你厅〔91〕闽财农税字第 032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同意你厅意见。对华侨、港
、澳、台同胞在大陆经营的企业(含独资、合资、合作企业),用侨汇、外汇购买房
产,按我部〔91〕财农税字第5号文件规定,给予减半征收契税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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