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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关于以房产作投资、作股转让契税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91]财农税字第38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录入时间: 2006-7-18 15:46:01
实施时间: 1991-6-20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契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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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关于以房产作投资、作股转让契税问题的复函

(91)财农税字第38号


厦门市财政局:
  你局〔91〕厦财农字第37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以房产作为投资,与外商及其他企业合资经营,凡办理房屋产权交易和产权
变更登记手续的,应由承受方按买契税率缴纳契税。
  二、对房产作股转让,凡办理房屋产权交易和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均视同房屋
买卖,应由承受方按照买契税率缴纳契税。
  三、中外合资经营或合作经营企业承受房屋所有权,应比照〔91〕财农税字第 5
号文件的规定照章交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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