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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关于以房抵债征收契税的复函
发文文号: [91]财农税字第37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录入时间: 2006-7-18 15:45:30
实施时间: 1991-6-20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契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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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关于以房抵债征收契税的复函

 (91)财农税字第37号


四川省财政厅:
  你厅川财农税〔1991〕24号文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同意你厅意见。对以房屋抵债,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视同房屋买卖,由承
受方按买契税率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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