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本所简介
服务范围
综合信息
兴泰法规
最新法规
财会咨询
下载中心
人才中心
考试培训
本所公告
联系我们
本所公告
2012年度企业工商年检期限为2013年3月1日——2013年6月30日。详情请点击查看:
http://www.yqck.com/news.asp?id=111
工商年检如有建账、审计、年检等疑问,欢迎拨打本所服务热线:
62526672、62529672
联系我们
更多 >
验资部:
0577-62526672
审计部:
0577-62525672
咨询部:
0577-62529672
培训部:
0577-62533672
所长室:
0577-62558672
传 真:
0577-62525672
兴泰法规
首页
>
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发[2001]38号
发文部门:
国税总局
录入时间:
2006-7-18 15:37:43
实施时间:
2001-1-1
失效时间:
2001-1-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阅读人数:
0
发文内容:
为了提高金融企业的风险防范能力,适应银行应收未收利息财务核算办法的调整,现就银行应收未收利息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发放贷款后,其贷款利息自结息日起,逾期未满180天(含180天)的应收未收利息,应以取得利息收入权利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原有的应收未收贷款利息逾期180天(不含180天)以上的,该笔贷款新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无论该贷款本金是否逾期,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实际收到利息的当天。
三、对纳税义务人2001年1月1日起发生的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若在180天(不含180天)以后仍未收回的,可冲减当期应税营业额。
四、对纳税人在2000年底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原则上应在今年5年内逐步冲减应税营业额,但每年冲减的应收未收利息额,必须报经省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批准后方可冲减。5年内冲减有困难的地区,必须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2001年4月5日
补充说明:
2002年12月1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182号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8号)同时停止执行。"
友情链接
+ 申请友情链接
乐清行市政管理局
乐清财税网
乐清日报
阿里巴巴
乐清财会网
乐清会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