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关于继续执行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
发文文号: | 财税[2001]50号 |
发文部门: | 财政部 国税总局 |
录入时间: | 2006-7-18 15:36:46 |
实施时间: | 2001-1-1 |
失效时间: | 2002-12-31 |
法规类型: | 营业税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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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 为了扶持农村信用社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从2001年1月1日到2002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继续按照6%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其中按照5%税率计征的部分由地方税务局征收,按照另外1%税率计征的部分由国家税务局征收。随同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仍按营业税应交税额中按5%税率征收的部分计征,并由原征收机关负责征收。 二、从2003年1月1日起,对农村信用社按照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特此通知。 2001年4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