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
发文文号: | 财税[2001]73号 |
发文部门: | 财政部 国税总局 |
录入时间: | 2006-7-18 15:36:07 |
实施时间: | 2001-5-1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营业税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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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为加强对娱乐性消费行为的调节,经国务院批准,从2001年5月1日起,夜总会、歌厅、舞厅、射击、狩猎、跑马、游戏、高尔夫球、保龄球、台球等娱乐行为的营业税统一按20%的税率执行。 纳税人兼营税率不同的应税业务,应分别核算营业收入,根据各自适用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一律按照最高的税率计征营业税。 请立即布置执行。 2001年4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