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
发文文号: | 财税[2001]17号 |
发文部门: | 财政部 国税总局 |
录入时间: | 2006-7-18 15:32:21 |
实施时间: | 2001-7-3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营业税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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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据一些地方反映,近年来各地陆续兴办了一些经营性公墓,取得了一定收入,对此各地在征免营业税问题上执行不一。为了统一政策,现对经营性公墓征免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对经营性公墓提供的殡葬服务包括转让墓地使用权收入免征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