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关于保管储备棉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
发文文号: | 财税字[1999]38号 |
发文部门: | 财政部 国税总局 |
录入时间: | 2006-7-18 15:24:15 |
实施时间: | 1999-4-20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营业税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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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供销社保管储备棉的财政补贴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储备棉是国家为保证棉农利益的纺织工业正常生产,保障军需民用,应付重大自然灾害而储备的重要物资。供销社棉麻经营企业代国家保管储备棉所获得的财政补贴是国家对承储企业保管储备棉的成本补偿。因此,对其保管储备棉而取得的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本通知 下发前已征收入库的税款不再返还,未征收的税款不再征收。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日 主题词:棉花 储备 补贴 营业税 免征 通知 抄 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