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
发文文号: | 财税字[1999]21号 |
发文部门: | 财政部 国税总局 |
录入时间: | 2006-7-18 15:23:42 |
实施时间: | 1999-1-1 |
失效时间: | 2000-12-31 |
法规类型: | 营业税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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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鉴于农村信用社经营中的实际困难,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9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继续按照6%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其中按照5%税率计征的部分由地方税务局征收,按照另外1%税率计征的部分由国家税务局征收。 二、随同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仍按营业税应交税额中按5%税率征收的部分计征,并由原征收机关负责征收。 《关于农村信用社征收营业税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65号)相应停止执行。 一九九九年二月十一日 主题词:农村信用社 营业税 通知 抄 送: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