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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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关于对育林基金不应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字[1998]179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税总局
录入时间: 2006-7-18 15:23:00
实施时间: 1998-12-30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阅读人数: 0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国家林业局反映,近期以来,一些地区的税务机关提出对育林基金征收营业税,因此,要求对育林基金是否应征收营业税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林业企业从木材,竹材销售收入中提取的育林基金,以及林业部门按照国家规定从林业企业(包括森工企业、木材公司、国有林场、苗圃等,下同)集中的育林基金,是企业资金内部分配和部门之间的正常划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不属于营
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十二日三十日

主题词:林业 基金 营业税 通知
抄 送:国家林业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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