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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关于饮食娱乐场所内设吧台销售烟酒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国税函[1999]587号
发文部门: 国税总局
录入时间: 2006-7-18 15:15:51
实施时间: 1999-8-27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阅读人数: 0
发文内容: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饮食、娱乐场所营业税有关问题的请示》(湘地税发[1999]056号)收悉。关于饮食、娱乐场所内设吧台向顾客提供烟酒的收入,应如何征收流转税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2号)第一条明确规定,饮食店、餐馆、酒店、宾馆、饭店等单位发生属于营业税“饮食业”应税行为的同时销售货物给顾客的,不论顾客是否在现场消费,其货物部分的收入均并入营业税应税收入征收营业税。因此饮食、娱乐场所内设吧台向顾客提供烟酒取得的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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