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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关于德国教育和手工业基金会苏州代表处免予征税的批复
发文文号: 国税函[2006]10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录入时间: 2006-6-29 14:32:47
实施时间: 2006-1-4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全国
阅读人数: 0
发文内容: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德国教育和手工业基金会苏州代表处免予征税的请示》(苏地税发[2005]22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德国教育和手工业基金会从事职业交流、市场调研等非经营性活动, 其苏州代表处协助其总机构在华的上述工作。德国主管税务当局、政府机构出具了其总机构属于公益性质的证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28号)第三条的规定,同意对德国教育和手工业基金会苏州代表处所从事国税发[1996]165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所规定的业务活动,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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