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关于明确啤酒包装物押金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
发文文号: | 财税[2006]20号 |
发文部门: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录入时间: | 2006-6-29 13:51:51 |
实施时间: | 2006-3-20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消费税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所属区域: | 全国 |
阅读人数: | 0 |
发文内容: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接一些地方来文,要求明确啤酒包装物押金的有关范围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规定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按照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划分档次,上述包装物押金不包括供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的押金。 本文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