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关于对甜叶菊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问题的批复 |
发文文号: | 财税[1997]87号 |
发文部门: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录入时间: | 2006-6-29 13:19:08 |
实施时间: | 2004-10-9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农(牧)业税及特产税 |
所属行业: | 农、林、牧、渔业 |
所属区域: | 山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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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 山东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甜叶菊收入是否列入“园艺产品”类征收农业特产税的请示》(鲁财 农税字〔1997〕1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近年来,甜叶菊生产在一些地区已形成规模,发展速度较快,收益水平高于一般 的经济作物。为了平衡农业特产品与粮食作物及其他经济作物的税收负担,缓解农业 特产品挤占粮田的矛盾,稳定粮食生产,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品收入征收农 业税的规定》,同意你厅意见,对甜叶菊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具体税率为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