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公告

2012年度企业工商年检期限为2013年3月1日——2013年6月30日。详情请点击查看: http://www.yqck.com/news.asp?id=111
工商年检如有建账、审计、年检等疑问,欢迎拨打本所服务热线:
62526672、62529672
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售自建建筑物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发[1993]025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录入时间: 2006-7-18 9:51:47
实施时间: 1993-7-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建筑业
所属区域: 全国
阅读人数: 0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近据部分地区反映,目前有些房地产企业和建筑安装企业发生出售自建建筑物的
业务,要求明确对出售自建建筑物应否征收"建筑安装"营业税。经研究,为了统一
政策,平衡税收负担,我局决定,对于出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人,除按建筑物销售收
入全额依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税目征收营业税外,还应征收一道"建
筑安装"营业税。该项"建筑安装"营业税应根据同类工程的价格确定计税依据;没
有同类工程价格的,按下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征税。
 组成计税价格=(建筑安装工程成本+利润) ÷(1-营业税税率)
 上述公式中的利润,由当地税务机关参照同类建安企业的利润核定。
 本通知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

友情链接

+ 申请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