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单位收取的机场管理建设费、旅游发展基金应按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
发文文号: | 财税字[1995]5号 |
发文部门: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录入时间: | 2006-7-18 9:47:20 |
实施时间: | 1995-3-30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营业税 |
所属行业: |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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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据反映,一些民航单位认为由机场向中外旅客收取的机场管理建设费过去属于免 税项目,实行新税制后并未具体明确对该项目停止免税;旅游发展基金属于为财政代 收款项,因而拒绝将这两项收费并入营业额中计算缴纳营业税。这是违反税法的行为。 实行新税制后,原营业税的法规均已废止,过去所作的减税免税规定也一律停止执行, 对此已有明文规定。关于纳税人代收款项,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应 并入营业额中计算缴纳税款。为了维护税制的统一规范,巩固税制改革成果,各地财 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对于一些民航单位违反税法的行为应坚决予以纠正,责令其限期将 这两项收费应纳的营业税补缴入库,对于仍然拒绝缴纳的,应依法按照抗税予以严肃 处理。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三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