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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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发[1998]230号
发文部门: 国税总局
录入时间: 2006-6-29 11:27:20
实施时间: 1998-12-3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阅读人数: 0
发文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精神,为支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现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特作如下通知:
  经济适用住房是供中低收入家庭购买自住的优惠商品房,按规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政策规定,属“城乡个人住宅”建设零税率项目。现明确:凡经税务机关审核确属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不论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还是其他企事业单位的建设投资,一律按零税率项目对待。如建成后未按规定销售,转为非个人购买自住的,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征税,由售房单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适用税率主动申报并缴纳税款。对未申报纳税者、一经查实,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具体控管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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