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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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关于印发企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会字[1995]10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录入时间: 2006-7-18 8:19:56
实施时间: 1995-2-17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会计处理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阅读人数: 0
发文内容: 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根据财政部颁发的《残
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现就企业缴纳残疾人保障金有关会计处理问题通知
如下:
  一、企业应在"其他应交款"科目下设置"应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明细科目(外商
投资企业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设置"应付残疾人就业保障余"明细科目),核算企业
按规定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借记"管理费用──残疾人
就业保障金"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应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或"其他应付款
──应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实际上交时,借记"其他应交款──应交残疾人就
业保障金"或"其他应付款──应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超比例安置残病人就业或者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按规定收到的
奖励,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管理费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
  三、企业逾期未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规定缴纳的滞纳金,借记"营业外支
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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