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关于印发企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
发文文号: | 财会字[1995]10号 |
发文部门: | 财政部 |
录入时间: | 2006-7-18 8:19:56 |
实施时间: | 1995-2-17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会计处理规定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所属区域: | 全国 |
阅读人数: | 0 |
发文内容: | 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根据财政部颁发的《残 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现就企业缴纳残疾人保障金有关会计处理问题通知 如下: 一、企业应在"其他应交款"科目下设置"应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明细科目(外商 投资企业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设置"应付残疾人就业保障余"明细科目),核算企业 按规定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借记"管理费用──残疾人 就业保障金"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应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或"其他应付款 ──应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实际上交时,借记"其他应交款──应交残疾人就 业保障金"或"其他应付款──应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超比例安置残病人就业或者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按规定收到的 奖励,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管理费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 三、企业逾期未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规定缴纳的滞纳金,借记"营业外支 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