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关于如何确定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
发文文号: | [87]财税地字第020号 |
发文部门: | 财政部 国税总局 |
录入时间: | 2006-7-17 16:33:56 |
实施时间: | 1987-9-19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车船使用税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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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 四川省税务局: 你局川税二(87)273号文收悉。对如何确定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问题,现答复如下: 铁道部所属单位在“七五”期间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问题,仍按财政部(86)财税 字第326号和(86)财税字第340号文件办理。 一、铁道部所属的国营运输、工业、供销以及多种经营企业,凡是铁路实行经济承包责 任制以前在地方缴纳所得税的,均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对铁路实行经济承包责 任制以前汇总上缴利润,不在地方缴纳所得税的,可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二、铁道部所属的国营建筑施工企业(不包括中国土木工程公司),免征房产税和车船 使用税。 三、对铁路部门所属的集体企业,一律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