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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关于如何确定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87]财税地字第020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税总局
录入时间: 2006-7-17 16:33:56
实施时间: 1987-9-19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阅读人数: 0
发文内容: 四川省税务局:

   你局川税二(87)273号文收悉。对如何确定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问题,现答复如下:

   铁道部所属单位在“七五”期间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问题,仍按财政部(86)财税 字第326号和(86)财税字第340号文件办理。

   一、铁道部所属的国营运输、工业、供销以及多种经营企业,凡是铁路实行经济承包责

任制以前在地方缴纳所得税的,均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对铁路实行经济承包责 任制以前汇总上缴利润,不在地方缴纳所得税的,可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二、铁道部所属的国营建筑施工企业(不包括中国土木工程公司),免征房产税和车船 使用税。

   三、对铁路部门所属的集体企业,一律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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