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关于对银行、保险系统征免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
发文文号: | [1987]财税字第035号 |
发文部门: | 财政部 |
录入时间: | 2006-7-17 16:29:56 |
实施时间: | 1987-3-7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车船使用税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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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9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现对银行、保险系统征免车船使用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是国家机关,对其自用的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并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单位的车船,按车船使用税有关规定办理;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及其所属机构的车船,应征收车船使用税。 二、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各专业银行都是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对其车船应征收车船使用税。 三、对其他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组织)和保险公司的车船,均应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