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关于识别检查车船使用税纳税标志问题的通知 |
发文文号: | |
发文部门: | 国税总局 |
录入时间: | 2006-7-17 16:27:34 |
实施时间: | 1993-2-22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车船使用税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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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国税函发[1992]1441号文规定:“从一九九三年起全国机动车辆统一站贴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完税和免税标志”。其目的是为了便于识别,有利于征收管理,减少拦车检查。近据一些地区反映,由于在全国范围内对机动车辆统一黏贴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完税和免税标志工作今年才开始,各地印制标志时间、征期不同,黏贴时间也各不相同,因此,对驶经本地的外地车辆进行识别检查有一定困难。考虑到上述情况,各地在一九九三年内对外省(区)市来本地的车辆可缓行检查;对本省(区)市车辆如何进行识别检查,由各地自行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