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关于印制2001年车船使用税标志有关事项的通知 |
发文文号: | 国税函[2000]658号 |
发文部门: | 税务总局 |
录入时间: | 2006-7-17 16:24:37 |
实施时间: | 2001-1-1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车船使用税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所属区域: | 全国 |
阅读人数: | 0 |
发文内容: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方便各地车船使用税完免税标志的印发,经研究决定,2001年的车船使用税完税和免税标志式样、颜色,均与2000年的车船使用税完税和免税标志式样、颜色相同,仅印制年份改为“2001”即可。今后每年的车船使用税完免税标志式样和颜色均与2000年相同,每年的标志都只以印制年份相区分,国家税务总局不再向各地制发车船使用税完免税标志式样。请各地今后务必严格按2000年的式样、颜色和要求印制车船使用税标志,不得擅自改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