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后多缴税款如何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发文文号: | 国税发[1994]145号 |
发文部门: | 国税总局 |
录入时间: | 2006-7-17 15:25:29 |
实施时间: | 1994-6-27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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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 关于依据《全国人大常委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规定》和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15号《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税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现就退还给外商投资企业的多缴税款,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如何进行税务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外商投资企业实际收到的退税税款,不论属于哪一年度的多缴税款,均应计入收到退税当年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