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关于中国地质装备总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
发文文号: | 国税函[2004]194号 |
发文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 |
录入时间: | 2006-7-17 13:50:56 |
实施时间: | 2004-2-9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
所属行业: | 特定单位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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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 北京、重庆、河北、江苏、湖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地质装备总公司《关于提取管理费的请示》(中装司发〔2003〕54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 2003年向所属企业提取25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地质装备总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