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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关于中国地质装备总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函[2004]194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录入时间: 2006-7-17 13:50:56
实施时间: 2004-2-9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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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北京、重庆、河北、江苏、湖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地质装备总公司《关于提取管理费的请示》(中装司发〔2003〕54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 2003年向所属企业提取25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地质装备总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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