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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关于芬兰工业发展合作基金会取得的贷款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的批复
发文文号: 国税函[2004]280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录入时间: 2006-7-17 13:50:00
实施时间: 2004-2-19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全国
阅读人数: 0
发文内容: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芬兰工业发展合作基金会取得的贷款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的请示》(苏国税发〔2003〕24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芬兰工业发展合作基金会于2001年12月与南通伊沃福斯瑞法电容器有限公司签订贷款协议(合同编号:0136002),贷款210万美元。关于芬兰工业发展合作基金会上述贷款取得的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芬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及其议定书的规定,同意对芬兰工业发展合作基金会提供上述贷款取得的利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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