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电信业务所发生的坏账损失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
发文文号: | 国税函[2004]90号 |
发文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 |
录入时间: | 2006-7-17 13:42:55 |
实施时间: | 2004-1-1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
所属行业: | 外资企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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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据反映,由于电信行业的激烈竞争以及缺乏有效的欠费控制和追缴措施,从事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每年均有较大数额的用户欠费现象发生且呈逐年上升趋势。关于上述无法收回的用户欠费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现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从事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对已发生或新发生的用户欠费,凡拖欠时间1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可作为坏账损失处理,但应在申报表中对损失的列支情况进行说明。 二、各地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1〕165号)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批准对电信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的,从2004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此前年度已计提的坏账准备金余额,首先用于抵补2003年度的坏账损失;抵补坏账损失后仍有余额的,计入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