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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外籍人员实行 “一人一档”税收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地税发[2006]18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录入时间: 2006-6-29 9:44:49
实施时间: 2006-3-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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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税收管理,建立源泉控管制度,根据《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1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档案资料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58号)规定及要求,省局决定从2006年起对我省外籍人员实行“一人一档”税收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源泉控管制度,实行“一人一档”管理的必要性

  建立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源泉控管制度,实行“一人一档”管理,目的是要求各级地税部门采集、整理、保管本辖区内所有外籍纳税人员的基本情况、收入来源、申报纳税、适用的税收政策等信息资料,对每一个纳税人建立动态档案,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税务审计、纳税评估以及实施国际税收管理等工作提供基础信息资料。

  二、外籍人员“一人一档”管理的范围及内容

  (一)管理范围

  1.外籍人员“一人一档”管理范围为在我省地税机关纳入税收管理一年以上的外籍人员。主要包括: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各类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各类体育文艺团体及社会团体、其他经济组织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2)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和场所和国际税收协定规定的常设机构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3)纳入税收管理的其他外籍人员;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9条的规定,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执行。

  2.对未纳入正常税收管理的外籍人员,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按“一人一档”内容要求建立管理台账,建立台帐管理满一年后仍在我省境内企事业单位任职或取得收入的应纳入“一人一档”正常管理范围。

  (二)档案管理的主要内容

  自2006年起,对纳入正常税收管理的外籍人员采取纸质、电子档案共存的方式实行“一人一档”管理。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1.外籍人员基本情况及变更资料,包括主要资料的复印件;

  2.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资料;

  3.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税务审计、检查和纳税评估资料;

  4.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情报交换核查资料;

  5.外籍人员离职离境个人所得税结算情况;

  6.外籍人员注销基本信息资料;

  7.其他有必要纳入档案管理的资料。

  三、外籍人员“一人一档”相关信息来源

  主管地税机关税政管理部门负责采集并管理外籍人员基本信息资料。纳税人档案的内容来源于:

  1.纳税人税务登记情况;

  2.《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

  3.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4.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5.社会公共部门提供的有关信息;

  6.税务机关的纳税检查情况和处罚记录;

  7.税务机关掌握的其他资料及纳税人提供的其他信息资料。

  四、“一人一档”相关信息采集和管理

  主管地税机关应当要求聘用外籍人员和接受外籍人员提供劳务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报送《外籍人员基础信息登记表》(附件一,简称《登记表》)。自行申报纳税的外籍人员可以自行填报《登记表》,或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

  (一)有下列情形的扣缴义务人,应在外籍人员入境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登记表》:

  1.雇用或接受外籍人员任职的;

  2.有外籍人员从事经营管理活动的;

  3.履行相关合同协议,接受对方派遣外籍人员来华从事设备安装、装配、修理、调试、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等劳务活动的。

  (二)有下列情形的扣缴义务人,应在相关合同、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有关合同、协议(合同、协议为外文的,应同时提供中文译件)等资料,并于外籍人员入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登记表》:

  1.对外发包工程项目,中标方为外国公司、企业或经济组织的;

  2.履行相关合同协议,接受外籍人员从事各类体育、文艺、

  教育、医疗等职业活动的;

  3.委托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境内机构做代理业务,接受其派遣外籍人员来华从事代理服务的。

  4.其他情形应报送有关资料的,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各扣缴义务人在报送《登记表》时,应当同时附送下列资料:

  1.外籍人员有效身份证照(护照、居留许可证、回乡证等)复印件,包括出入境签证等有效记录证明、资料的复印件;

  2.与任职、受雇外籍人员签订的任职、受雇协议或任命书复印件;

  3.与外籍人员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复印件;

  4.雇用或接受外籍人员任职的扣缴义务人还应就境外关联企业或总机构发放给其雇员的工资薪金,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外公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境外工资薪金收入证明。

  (四)《登记表》登记的内容发生变更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外籍人员基本信息变更表》(附表二,简称《变更表》)并报送相关的变更资料。

  (五)外籍人员出入境情况由扣缴义务人或其税务代理人负责采集。

  1.外籍人员因任职届满、辞职、解聘、合同终止等需要离职(境)的,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在纳税人离职(境)15日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离职(境)结算税款申请,办理清税手续,并同时提供如下资料:

  (1)原供职机构关于纳税人离职(境)的有关证明文件(应由现任法人代表签字认可),必要时还要出具董事会或境外派遣单位的离职证明;

  (2)纳税人境内受雇公司、境外派遣公司最后一次工资证明。

  2.对外籍人员离职(境)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在收讫上述资料后据以填写《外籍人员注销基本信息登记申请表》(附件三),并将该外籍人员转入非正常纳税人管理。

  3.外籍人员因其他原因出入境的,影响税收政策适用和税款计算的,扣缴义务人应及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说明情况,报送其出入境签证等有效记录证明、资料的复印件。

  (六)外籍人员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以及独立个人劳务所得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可以根据相关国际税收协定和有关税法规定填制《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国税函发[1995]89号),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相关表格资料应并入个人档案。

  (七)外籍人员申报纳税资料于每月完税后存入个人档案。

  (八)主管地税机关还应当收集涉外税务审计、检查及纳税评估有关资料,并填制《外籍人员税务审计及纳税评估情况登记表》(见附件四)后存档。

  (九)税收情报交换核实情况,由各市州地税涉外分局负责采集,并填制《中国境内外籍人员情报交换情况登记表》(见附件五)等表格后存档。

  四、外籍人员“一人一档”管理的工作要求

  (一)各级地税部门要高度重视外籍人员“一人一档”管理工作,市局要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小组,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切实加强外籍人员的税源控管,堵塞税收漏洞,增加税收收入,推动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精细化、规范化管理。

  (二)各级应指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主管地税机关应以扣缴义务人为单位按月建立《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台帐》(见附表六),并于每年年度终了后10日内汇总到各市州地税涉外分局。涉外分局应于年终15日内通过FTP上报省局(税政一处)。

  (三)外籍人员“一人一档”管理档案中的纳税申报、涉外税务审计、纳税评估等资料将作为外籍人员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

  (四)外籍人员“一人一档”管理档案建档工作先采取纸质档案形式,2006年1月开始,5月底结束。省局将于2006年7月-9月对各市州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将此项工作纳入2006年的重点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范围。电子档案待省局开发软件后录入。

  (五)外籍人员“一人一档”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为:外籍人员纳税申报表为10年,其他档案资料为永久。

  (六)对外籍人员的相关信息资料,应注意保密,不得对外泄漏。

  附件:1. 外籍人员基础信息登记表(略)

  2. 外籍人员基本信息变更表(略)

  3. 外籍人员注销基本信息登记申请表(略)

  4. 外籍人员税务审计及纳税评估情况登记表(略)

  5. 情报交换情况登记表(略)

  6. 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台帐(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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