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关于核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文文号: | 财税[2006]58号 |
发文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 |
录入时间: | 2006-6-29 9:33:12 |
实施时间: | 2006-5-8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企业所得税 |
所属行业: | 金融证券、保险业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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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一、2004年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计税工资按7亿元的限额,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计税工资按11.54亿元的限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超过限额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从2005年起,上述两个公司以上一年度计税工资税前扣除限额为基数,按照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包括利润增长和所得税增长)、工资总额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原则确定当年工资税前扣除限额。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五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