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公告

2012年度企业工商年检期限为2013年3月1日——2013年6月30日。详情请点击查看: http://www.yqck.com/news.asp?id=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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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关于做好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93]财会字第56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录入时间: 2006-7-17 11:48:51
实施时间: 1993-10-6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会计处理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阅读人数: 0
发文内容: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了做好今年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管理工作,及时向各级领导提供新的财务会计制
度执行情况,保证会计信息的准确与完整,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所有的企业都必须按照会计改革的总体要求,从今年7月1日起,执行《企业
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和相应财务会计制度,少数企业因某种原因7月1日尚
未执行新制度的,应采取有效措施,在年底以前完成新制度的培训、调帐工作。
  二、所有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都应按照所执行财务会计制度的要
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财政部门和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报送年度会计
报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三、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确认以
后,连同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帐报告一并报送。其他企业年度会计报表今年是否也应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后报送,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各地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行业会计制度和对国有企业、外商投
资企业、国有建设单位布置的年度汇总会计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的具体要求以及对股
份制试点企业等其他企业布置的年度会计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的具体要求,布置基层
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并逐级审核、汇总编制企业单位的年度会计报表,并在规定的
时间内向上级财政部门报送,其中股份制试点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经审核直接上报财政
部。
  五、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应根据以上要求,布置直属企业单位的年度会计报
表。除此之外,不得再以各种方式布置企业年度会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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