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关于印发《1993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
发文文号: | [93]财会字第79号 |
发文部门: | 财政部 |
录入时间: | 2006-7-17 11:48:04 |
实施时间: | 1993-12-8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会计处理规定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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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 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 现将我部制定的《1993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印发给你们, 请布置执行。 附件:1993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审计局、税务局、物价局,总后勤部,财 政部驻各地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 附件:1993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现对国有企业1993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查出问题的有关 会计处理办法规定如下: 一、隐瞒、截留、偷漏应当上缴国家的税金、利润或者其他财政收入;有关部门 超越权限擅自减免使企业少交税金或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解基金(以下简 称特种基金)。 1.属于1993年7月1日以前的少记少缴应当上缴国家的税金、利润、特种基金,或 其他财政收入的,借记“盈余公积” “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其他应付款” 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付利润”“其他应交款”等科目。 企业擅自以应交纳的税金归还贷款,应按核实数计算应补缴的税款,借记“实收 资本”“盈余公积”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 违反国家规定用利润归还各种技措性和基建性贷款,应按规定计算出少缴的所得 税、利润等,借记“实收资本”“盈余公积”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付利润 ”等科目。 企业缴纳这些税金,利润、特种基金,或其他财政收入时,借记“应交税金”“ 应付利润”“其他应交款”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的科目。 2.属于1993年7月1日以后(包括7月1日,下同)少记少缴应当上缴国家的税金、 利润、特种基金,或其他财政收入: (1)少记少缴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 附加,借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 ”“经营税金及附加”“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税金”“待扣税金”等科目,贷记 “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等科目; (2)少记少缴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借记“管理费用 ”或“待摊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3)少记少缴的利润、特种基金,借记“利润分配──应付利润、应交特种基 金”科目,贷记“应付利润”“其他应交款”等科目; (4)少记少缴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固定资产尚未竣工投 产交付使用的,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应交税金”“银行存款”等科目;固 定资产项目已经办理了竣工手续的,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金”“银 行存款”等科目; (5)擅自以应缴纳的税金归还贷款,应按核实数额计算应补缴的税款,借记“ 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经营税金 及附加”“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税金”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 (6)违反国家规定用利润归还各种技措性和基建性贷款,按照核实的金额,借 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利润分配──归还借款的利润”科目;同时,应按规定 计算出少缴的所得税和利润等,借记“利润分配──应交所得税、应付利润”等科目 ,贷记“应交税金”“应付利润”等科目。 企业缴纳这些税金、利润、特种基金、或其他财政收入时,借记“应交税金”“ 应付利润”“其他应交款”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骗取国家出口退税。企业骗取出口退税的,属于1993年7月1日以前的,借记 “盈余公积”“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等科目;属于 1993年7月1日以后的,借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商品销售成本”等科目,贷记 “应交税金”“应收出口退税”等科目。 三、违反规定将全民所有的财产转让给集体或个人所有,应如数收回或转作投资 处理,借记“固定资产”“原材料”“银行存款”“长期投资”等科目,贷记“实收 资本”“累计折旧”等科目。 四、将公共财务非法占为己有的,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将公共财务如数收回。如财 务已经损坏或无法收回,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的,借记“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 等科目,贷记“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库存商品”等科目。 五、查出擅自发售各种代币购物券的,其取得的收入应照章补交税款。查出购买 代币购物券的,如已将购物券款项列入成本费用的,属于1993年7月1日以前的,应按 核实数计算应补交的税、费,借记“应付工资”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其他应交 款”等科目;属于1993年7月1日以后的,按照核实数,借记“应付工资”科目,贷记 “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经营费用”等科目。 六、企业清查出来的“小金库”资金,属于按“小金库”资金的收入发生额上缴 财政50%(不再补交鱿钏啊⒎押吞刂只穑┑模溆ι辖刹普目钕钣山嵊嗟摹靶? 金库”资金中支付,不再转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的帐目;上缴财政后,“小金库” 资金仍有结余的,应如数转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的帐目,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贷记“盈余公积”科目;属于按照清查出“小金库”的收入发生额分别补缴税、费 和特种基金的,应先将小金库资金的余额转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的帐目,“借记” 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应补缴的税、费和特种基金,贷记“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 ”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盈余公积”科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