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关于公司名称冠以“中国”等字样问题的通知 |
发文文号: | 国办发[1995]36号 |
发文部门: | 国务院办公厅 |
录入时间: | 2006-7-17 11:13:52 |
实施时间: | 1995-5-29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登记注册管理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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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公司名称,加强对公司名称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决定,现通知如下: 今后,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公司外,其他新立的公司(包括其他各类经济实体)一律不得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