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本市小规模商业企业2006年征收率核定工作的通知 |
发文文号: | 沪国税流[2006]10号 |
发文部门: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
录入时间: | 2006-6-29 9:11:01 |
实施时间: | 2006-2-22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增值税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所属区域: | 上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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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根据《关于对本市小规模纳税人商业企业增值税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国税流[1998]114号)的规定,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每年核定一次,各单位应比照市局沪国税流[1999]17号文的有关规定,在2006年6月31日前做好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的核定工作。 特此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