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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北京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统一缴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发[2005]24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录入时间: 2006-6-29 9:02:07
实施时间: 2005-1-25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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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近接朝阳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北京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统一缴纳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朝国税发[2004]248号)。经了解,北京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9月,注册在朝阳区,是正大集团所属正大商贸(北京)有限公司和北京兴隆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投资设立的中外合资连锁经营企业。经商务部批准,该公司将在北京市建立9家易初莲花购物中心(以下简称分店)和1家配送中心(截止2004年11月底,该公司已经在北京的丰台、朝阳、通州和海淀开设了四家分店,详见附件)。该公司的总部具备法人资格,各分店和配送中心均不具备法人资格。具体经营模式为:总部统一采购、统一配送、分店负责销售;会计核算方式为:总部统一核算,各分店和配送中心均为非独立核算。该公司申请对其下属非独立核算的各分店和配送中心,统一由公司总部申报缴纳增值税。鉴于以上情况,经市局研究对该公司有关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的有关规定,对北京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下属已经开业的四家非独立核算的分店(分别在丰台、朝阳、通州和海淀四个区)统一由公司总部在朝阳区国家税务局申报缴纳增值税,并统一由公司总部向朝阳区国家税务局申请领购和使用发票。

   二、对该公司下属的海淀分店(即:易初莲花金源店)自开业后取得的全部应税收入应统一由公司总部在朝阳区国家税务局申报缴纳增值税。海淀区国家税务局应尽快对其办理发票结票手续。

   三、对该公司即将开业的其他分店和配送中心,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国税发[1994]122号文件有关规定的,其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依照本通知第一条的原则办理。

   附件:北京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下属已经开业的四家非独立核算分店的名单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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