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公司登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追责时效问题的答复 |
发文文号: | 工商企业[2000]第176号 |
发文部门: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
录入时间: | 2006-7-17 10:26:08 |
实施时间: | 2000-8-23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登记注册管理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所属区域: | 北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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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公司登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追责时效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业[2000]第176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公司登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追责时效问题的请示》(应变工商文字[2000]9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同意你局的处理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属于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即应依法处理。如违法的公司自行纠正其违法行为,并达到了《公司法》规定的条件,且自该纠正行为之日起超过二年的,则不应再追究其违法行为。 二000年八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