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申请核准后不领取营业执照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 |
发文文号: | 工商企字[2000]第289号 |
发文部门: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
录入时间: | 2006-7-17 10:25:31 |
实施时间: | 2000-12-4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登记注册管理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所属区域: | 湖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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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申请核准后不领取营业执照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0]第289号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企业登记申请核准后不领取营业执照如何处理的请示》(鄂工商注字[2000]第15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按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企业法人必须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才告成立。因此, 对登记申请核准之日起超过6个月仍未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登记主管机关报可以撤销企业登记,不再发放《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企业登记申请核准后,企业登记申请人未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就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按无照经营予以处罚。 二000年十二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