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非公司企业法人规范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 |
发文文号: | 工商企字[2000]第296号 |
发文部门: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
录入时间: | 2006-7-17 10:24:44 |
实施时间: | 2000-12-8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登记注册管理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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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非公司企业法人规范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0]第296号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非公司企业法人规范登记有关问题的请示》(深工商[2000]31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非公司企业改制为公司,符合我国建立产权清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 、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各种类型的企业法人均可按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改制为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改制为公司,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企业经济性质、企业类型的变化属于登记项的变更,应办理变更登记,适用变更登记程序。 二000年十二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