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执行《民法通则》对个人合伙登记管理的通知 |
发文文号: | [86]工商268号 |
发文部门: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
录入时间: | 2006-7-17 10:21:23 |
实施时间: | 1986-11-27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登记注册管理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所属区域: | 全国 |
阅读人数: | 0 |
发文内容: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执行《民法通则》对个人合伙登记管理的通知 ([86]工商2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确定了个人合伙的法 律地位。但目前个人合伙都存在于各种不同的经济形式之中,其中很大一部分存在 于“合作经营组织”之中。据调查,在全国现有的26万多户(从业人员约330 万人)“合作经营组织”中,实际上属个人合伙组织的约占80-90%,另有一 部分属个体工商户,还有个别单位属集体所有制企业。因此,有必要按照《民法通 则》的规定,对现有“合作经营组织”进行分析,予以区别对待,重新进行登记。 经征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同意,现就“合作经营组织”重新登 记问题通知如下: 一、重新登记应掌握的标准 (一)两人以上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 动;投入的财产属个人所有,由合伙人共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 有;发生亏损应由合伙人负连带清偿责任的,为个人合伙。 (二)共同出资,财产公有,提留公共积累,股金从公共积累中逐年偿还,偿 还后不再提取股金分红;实行按劳分配、民主管理,有健全的管理机构、管理制度, 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为集体所有制企业。 (三)个人或家庭经营,生产资料为个人或家庭所有,请帮手带学待不超过七 人的,为个体工商户;请帮学带学徒超过国家规定的,暂定为个体工商户。 二、核发营业执照 按照上述标准,对每个“合作经营组织”进行审查。符合个人合伙和个体工商户 条件的,发给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确实符合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件的,发给工商企 业营业执照。 对新申请的个人合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按个体 工商户管理。 三、时间安排 对现有“合作经营组织”的重新登记发照工作,要求从《民法通则》正式施行 之日(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开始,用一年时间搞完。 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