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关于矿山企业办理采矿登记与企业工商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文文号: | |
发文部门: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土资源部 |
录入时间: | 2006-7-17 10:12:01 |
实施时间: |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登记注册管理 |
所属行业: | 采掘业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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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南省环境资源厅,重庆 市矿产资源开发办: 1998年2月12日, 国务院颁布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 权转让管理办法》。为了认真贯彻国家颁布的矿产资源管理法规,使矿山企业采矿登 记与企业工商登记相衔接,现就采矿登记与企业工商登记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设立矿山企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设立矿山企业的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前,应按照《企业名称登 记管理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矿山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二)设立矿山企业的采矿权申请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取得该企业名称使 用权后,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地质 矿产主管部门的授权到相应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采矿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 定矿区范围。 (三)设立矿山企业的采矿权申请人持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文件 和其他有关文件、证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或营业登记。 (四)矿山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后,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办理采矿登记,领取采矿许可 证后,方可从事矿山企业开发建设和矿产资源开采活动。 二、已设立的企业申请采矿权,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 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到相应的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取得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后,到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持换发的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件,办理采矿登记,领取 采矿许可证。 三、矿山企业(以下称采矿权人)变更有关登记事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采矿权人变更矿区范围、主要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的,在采矿登记管理机关 办理采矿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 (二)采矿权人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 记,换发营业执照后30日内,到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 (三)采矿权人转让采矿权的,受让方为已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在采矿登记管理机 关批准转让并领取采矿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采矿权转让,受让方为新设立的矿山企业的,转让审批及工商登记程序应当比照 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办理。 四、采矿权人因停办、关闭矿山或因违法被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注销或吊销采矿许 可证后,应在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五、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吊销采矿许可证时, 均应将有关通知抄送矿山企业工商登记主管机关。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均按本 通知执行。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