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企业名称相同的裁决是否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答复 |
发文文号: | 工商企字[1995]第248号 |
发文部门: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
录入时间: | 2006-7-17 9:27:44 |
实施时间: | 1995-9-27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登记注册管理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所属区域: | 全国 |
阅读人数: | 0 |
发文内容: | 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 《关于对企业名称相同的裁决是否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请示》 (武工商 [19 95]6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已登记注册的企 业名称不得相同。如发现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时,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注册 在先的原则处理。 二、由于一些客观原因,如分级登记、微机联网和微机病毒等,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及其工作人员核准登记注册了相同的企业名称,在处理已登记注册的相同企业名称 时,如遇被撤销企业名称一方要求行政赔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但 应当认真检查问题产生的原因,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并为其妥善办理变更企业名称的 工作。 三、由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故意或重大失误,核准登记注册了相同 企业名称,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已登记注册的相同企业名称时,如被撤销企业名 称的一方财产受到损害并要求行政赔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