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重新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 |
发文文号: | 工商企字[1995]第241号 |
发文部门: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
录入时间: | 2006-7-17 9:27:06 |
实施时间: | 1995-9-19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登记注册管理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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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 《关于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重新登记有关问题的请示》(陕工商企字 [199 5]16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为保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做好试点企业的重新登记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积极、主动地参与试点企业试点实施方案的论证工作,以使 试点实施方案符合重新登记的条件。 二、对试点企业进行重新登记时,应当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规定的设立登记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对符合规定条件和程序的,核发国家工商行政管 理局1994年制定的新式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重新登记的收费按变更登记办理。 三、对试点企业重新登记的管辖和其分公司的重新登记,参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局印发的《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重新登记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被批准改建为国有独资公司,同时又被确定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的试点 企业,应当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其投资主体——国家 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制定或批准章程,委派董事会成员,指定董事长、 副董事长,以及申请重新登记。 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