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国家物资储备部门从事物资借贷业务是否应当办理登记注册问题的答复 |
发文文号: | 工商企字[1995]第227号 |
发文部门: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
录入时间: | 2006-7-17 9:26:25 |
实施时间: | 1995-8-29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登记注册管理 |
所属行业: | 特定单位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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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国家物资储备部门从事物资借贷业务是否应当办理登记注册请示》收 悉。经研究,同意你局《请示》中所提处理意见。此复。 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