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注销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 |
发文文号: | 工商企字[1995]第107号 |
发文部门: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
录入时间: | 2006-7-17 9:24:34 |
实施时间: | 1995-5-9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登记注册管理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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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深工商注[1995] 6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核准企业注销登记,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是维护正常经济 秩序,保护合法经营的具体措施。企业终止经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 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 销登记。 二、在正常情况下,企业注销登记,应当按照《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程序, 经登记机关核准,由登记机关收缴营业执照和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 行。 三、企业法人领取营业执照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 一年的,原登记机关可以依据《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直接做出注销登记的决定, 收缴营业执照和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 四、企业所持营业执照的经营期限已过期,不得再从事经营活动。企业既不办理 延期手续又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按照本文第三项的原则处理。企业超出核准登记 的经营期限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无照经营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登记机关依据本文第三项直接做出注销登记的决定后,被决定注销的企业债 权债务的清理,按照《条例》第三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一九九五年五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