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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注销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
发文文号: 工商企字[1995]第107号
发文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录入时间: 2006-7-17 9:24:34
实施时间: 1995-5-9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阅读人数: 0
发文内容: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深工商注[1995] 6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核准企业注销登记,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是维护正常经济
秩序,保护合法经营的具体措施。企业终止经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
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
销登记。
 二、在正常情况下,企业注销登记,应当按照《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程序,
经登记机关核准,由登记机关收缴营业执照和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
行。
 三、企业法人领取营业执照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
一年的,原登记机关可以依据《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直接做出注销登记的决定,
收缴营业执照和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
 四、企业所持营业执照的经营期限已过期,不得再从事经营活动。企业既不办理
延期手续又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按照本文第三项的原则处理。企业超出核准登记
的经营期限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无照经营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登记机关依据本文第三项直接做出注销登记的决定后,被决定注销的企业债
权债务的清理,按照《条例》第三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一九九五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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